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及管理办法
一. 为繁荣我院学术环境,促进学科间的联合,鼓励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,特制定本办法。
二. 本办法主要资助下列学术交流活动:
1.邀请国内外专家来院讲学。
2.在我院举办全国、全行业、省市的学术会议。
三. 各系(部)邀请院外专家来讲学,学院根据专家身份给予以下资助:
邀请人员 | 两院院士 | 知名专家 | 院内 | |||
交流性质 | 学术报告 | 学术报告 | 非学术报告 | 专题讲座 | ||
教授 | 副教授(高工) | 教授 | 副教授 | |||
资助费 (元/人•次) | 2000 | 1000 | 500 | 300 | 200 | 100 |
注: 1.非学术报告指非科学技术及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报告,如情况介绍,经验交流,就业指导等。
四.鼓励院内各系( 部)间的学术交流,促进学科间的交叉,渗透与联合,系(部)间学术活动学院也给予一定资助。
五.为扩大我院影响,鼓励和支持各系(部)在我院举办全国性、行业性、或省学术会议(非工作会议)。
六.为组织好学术交流活动,要求各系(部)在每年三月、九月份对下一学期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作出计划经学院批准后,报科技与产业处公布,统一管理。各类学术活动举行之前,需要科技与产业处办理登记,核定资助费标准,并经院领导审批。
七.各系(部)在安排学术交流活动时,要组织高层次地学科前沿的学术交流,避免一般的情况介绍基地层次的综述报告等。要采取积极设施,提高学术活动质量,动员广大教师、科研人员、学生参加活动,并做好参加人员的登记工作。
八.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在此前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;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,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九.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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